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认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其不适合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在报到期限内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自主创业者,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要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1年(或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予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每年6月份提出入学申请(提交“内蒙古工业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生入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随下一级研究生新生履行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本人信息、身心健康状况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被取消学籍的新生,录取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初,研究生须缴纳各项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如因特殊原因需暂时缓交学费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持有效证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事先请假(病假须附学校认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批准后,暂缓注册。
第十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 纪律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成绩认定和考核办法参照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总则为主要依据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需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请假3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2周以内,由学院批准;2周以上,由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延长假期的,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请销假的研究生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需去外单位修课和课题研究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进修、留学等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怀孕或生育而影响学习的,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接受诚信教育,各学院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变更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以下原因之一并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 所在专业已做调整,在本校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 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原因之一并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所在专业已做调整,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 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三) 其他符合教育部相关转专业规定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指导教师:
(一) 原指导教师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 研究生因某种特殊原因,不宜在原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和变更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转往校外培养单位,需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外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转入我校,需由拟接收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并公示后3个月内,上报教育厅备案。
(二)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申请,拟转入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并公示后3个月内,上报教育厅备案。
(三)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需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认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超过1个月)治疗的;
(二) 符合国家创业、应征入伍等有关规定的;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 延期培养的研究生不允许休学。因病休学累计不得超过1年。因创业可申请休学1次,最长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有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方可复学。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顺延。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退学处理:
(一)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二) 因病应该休学而本人执意不办理的;
(三) 根据学校认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自动放弃参加必须的培养环节,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不宜继续培养的;
(五)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 违反《内蒙古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情节严重的;
(七)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因其它原因需做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并于1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等退回原单位;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评优评奖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以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申诉处理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为3-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为2-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为2-4年。硕士研究生申请2年毕业的,须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计划,成绩合格,但论文未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通过论文答辩的,可换取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