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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5-05-21 00:00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已完费注册学籍的所有中国籍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提供下述材料:

(一)人事档案(全部材料)转入研究生所属学院;

(二)入学以前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者于提交材料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每年按10个月逐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上。

第七条 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在拨款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拨款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将人事档案转出的,从档案转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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